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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菸害防制法 樓梯間 休息室 禁當吸菸室
作者:小勳 日期:2008-02-21 18:18
| 台中縣太平市農會區隔抽菸,設置吸菸室,讓癮君子到此解癮。 (資料照,記者蕭夙眉攝) |
〔記者胡清暉/台北報導〕因應「菸害防制法」修法,衛生署目前正草擬在「公眾消費場所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置室內吸菸室辦法草案」,禁止樓梯間、員工休息室作為吸菸區,同時,室內吸菸室必須具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不得兼具等其他用途,KTV、MTV均全面禁菸。
新修正的「菸害防制法」已於七月十一日公布,規定自後年一月十一日起公共的室內場所全面禁菸,給予公司、餐飲、大賣場、娛樂場所等業者一年半的緩衝期。
為落實母法精神,衛生署研擬九項子法,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副局長趙坤郁指出,有關室內禁菸、警示圖文、菸品販售及展示的規範,將在明年一月十一日前擬定,儘速依規定完成預告、公告程序,讓公司、業者在裝潢或經營規劃時有法可循。
空調標準應比照負壓隔離病房
草案中規定,室內吸菸室只可專供吸菸使用,不得與建築物通道、樓梯間、洗手間、衛生設施、員工休息室、儲存空間或其他必經之處兼用。許多公司目前將樓梯間規劃為吸菸區,新規定上路後也將被禁止,即使樓梯間有窗戶也不行。
此外,吸菸室必須有獨立空調系統,吸菸室的進出口要能自動封閉,或為雙層設計,如同醫院的「負壓隔離病房」,室內吸菸室的內壓力相對於外部氣壓需為負壓,以避免二手菸外洩。
清潔維護前一小時不得使用
至於吸菸室內,空調必須能提供室內吸菸室體積十倍的新鮮空氣。為避免清潔人員打掃時吸入二手菸,規定清潔維護工作前一小時,都不得有人使用吸菸室。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組主任林清麗指出,不少公司、大賣場、娛樂場所的大樓,要另闢獨立隔間及符合空調標準的吸菸室在成本、技術上都有困難,她呼籲業者選擇最節省成本的室內全面禁菸。
KTV、MTV全面禁菸
此外,林清麗表示,KTV、MTV未來將全面禁菸,但雪茄館、晚上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的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 自由電子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sep/26/today-life4.htm
說明:
1.以旅館主體為主下去檢討,故館內之PUB,KTV,雪茄館等一律禁菸.
2.吸菸室裡只能吸菸,不能有任何活動.如上網,喝飲料....等
門口以及室內要貼檢查合格表以及其他任何警告標語.
3.戶外另設獨立吸菸室不受此規範
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總說明97.2.29
作者:小勳 日期:2008-12-06 12:26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檢查局-衛教主題館 網 址: 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97.5.29 | |
| 室內吸菸室設置法規重點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以下簡稱室內場所)及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設置室內吸菸室(以下簡稱吸菸室),其單一吸菸室之面積以六平方公尺以上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為限,且其所有吸菸室總面積不得逾該室內場所或機構總面積之百分之二十。 第三條 餐飲場所內同一樓層未設牆壁或直接對外之開口面積達其總牆面面積四分之一以上, 且通風良好者,得認定為半戶外開放空間,不受本辦法吸菸室設置規定之限制 第四條 吸菸室,不得為吸菸以外之用途第五條 吸菸室之獨立隔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屋頂(或天花板)、地板及四壁(水泥牆面、隔板或其他建材)與其他室內空間區隔。 二、用於隔間之材料需為不透氣、防火之建材,且不得有鏤空致菸煙逸出之設計, 並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三、人員出入口須為平行移動式設計且能自動封閉,除人員出入時外,不得開啟。 第六條 吸菸室之獨立空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專用連接至室外空間之進氣與排氣管線,且與任何其他室內空間、 空調或通風系統之設備不相通連。 二、室內壓力相對於外部氣壓需為負壓,且達○.八一六毫米水柱(八 Pascal)以上。 三、室內通風量,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每小時三十立方公尺, 且每小時需提供該室內吸菸室體積十倍以上之新鮮空氣。 四、室內排煙口,應距離該建築物 及其他建築物之出入口或任何依法不得吸菸之區域五公尺以上。 第七條 吸菸室之入口應以中文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本場所除吸菸室外,禁止吸菸。 二、吸菸有害健康之警語與戒菸相關資訊。 三、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進入。 四、第九條所定檢查合格之證明(附表)。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標示之文字,其字體長寬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第八條 吸菸室於清潔或維護開始前及完成後一小時內不得使用, 並應於停止使用期間,持續維持其獨立空調之運轉。 第九條 吸菸室之設置或變更設施,應經領有相當專門職業技術證照人員檢查合格發給證明,始得使用。 前項人員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之合格證明,其有效期為二年。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連結下載: 檢查合格表.pdf 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詳細說明 |
菸害防制法規 第15條 至 第19條(民國96年7月11日修正)
作者:小勳 日期:2008-12-06 11:53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第十八條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菸害防制專區
上班躲廁所哈菸 罰2千至1萬
作者:小勳 日期:2008-12-06 11:15
中國時報 A7/生活新聞 2008/11/10
上班躲廁所哈菸 罰2千至1萬
【朱芳瑤/台北報導】
菸害防制新法明年一月十一日上路,未來辦公室連吸菸區都不能設,樓梯間及廁所通通禁菸,公共場所若提供菸灰缸、打火機,最高罰五萬元。隨著新制倒數,加上農曆年前是戒菸高峰期,董氏基金會十月接到超過百通的民眾電話,詢問新法及如何戒菸。
「公司可以設吸菸室嗎?如何做才不違規?」「有二手菸害要怎麼處理?」「我想戒菸,請幫幫我!」董氏菸害防制主任林清麗表示, 菸害防制法去年六月修正通過,一年半的緩衝期即將結束,距新制執行只剩下兩個月,愈來愈多民眾開始擔心,在哪裡抽菸才不違法?
新法元月上路 擴大無菸環境
新制大幅提升無菸環境,包括高中以下學校、公務機關、金融機構、車站、公共運輸工具,以及三人以上的辦公室全面禁菸;餐廳、旅館、商場除吸菸室外,不得吸菸。
公然違法吸菸者,以往經勸導不合作才開罰,未來將直接收到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單;業者若未在上述場所張貼禁菸標示或供應打火機、菸灰缸,最高可罰五萬元,限期未改善可連續罰。
餐廳放菸灰缸打火機 罰五萬
林清麗指出,三人以上室內工作場所禁菸,意味辦公室不得抽菸、不能設吸菸區,連樓梯間及廁所都通通禁菸,癮君子只能往頂樓及室外發展,對許多公司行號衝擊很大,要提早規畫因應。
董氏菸害申訴諮詢召集人、前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表示,新法對飽受二手菸荼毒的民眾是一大保障,但不少人對檢舉他人有疑慮,怕身分曝光後,同事間結下樑子。建議可將拍下的檢舉照片交給董氏,代向各縣市衛生局檢舉。
農曆年前戒菸 百通電話求助
新法正式執行前,詢問人潮暴增,十月份董氏基金會就接道上百通的詢聞電話。董氏開闢「華文戒菸網」線上諮詢,針對「菸害申訴」與「戒菸諮詢」,由醫師及律師群即時解惑。該網址www.e-quit.or g,十一日起每周二、四中午十二時半至十三時半開放。無法加入線上諮詢的民眾,可事後參考當天實況紀錄,或另洽董氏。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A7/生活新聞 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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