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使用類組項目案例

建築物使用類組也就是在建築法為了能夠明辨區分各場所的重要性所歸類的表格,以前只規定大項目如A類公共集會類.B類商業類..等等,下面的場所組別定義只有大概解釋一下,造成很多各縣市政府官員及其從事相關專業技師執行組別認定的困擾.現在經過更詳細的歸類,總算上了軌道.

如果你看不懂上面寫什麼,這個內容就是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頻率表--上各大項歸類的行業別.

本案例是法規新修正後的行業認定(擷取自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需下載解壓縮後才找的到)
(注意:本類組行業認定僅適用建築相關法規不適用消防法,消防法對於行業別另有歸類如甲.乙.丙.丁.戊類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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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表

類組

使        用        項        目        舉        例       

A1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200㎡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A2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B1

1.視聽歌唱場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場所)、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理髮理容之場所)、觀光(視聽)按摩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三溫暖場所(提供冷、熱水池、蒸考設備,供人沐浴之場所)、舞廳(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舞場(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酒家(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料之場所)、酒店(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場所)、夜總會、遊藝場、俱樂部。

2.電子遊戲場(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定義)。

3.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

B2

1.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批發場所(倉儲批發、一般批發、農產品批發)。

2.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上之下列場所: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

B3

1.酒吧(無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料之場所)、小吃街。

2.樓地板面積在300㎡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一般咖啡館(廳、店)(無服務生陪侍)、飲茶(茶藝館)(無服務生陪侍)。

B4

1.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客房部。

2.旅社、旅館、賓館等。

3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上之招待所

C1

1.變電所、飛機庫、汽車修理場(車輛修理場所、修車廠、修理場、車輛修配保管場、汽車站房)。

2.特殊工作場、工場、工廠(使用動力超過15匹馬力或電熱超過60千瓦之作業廠房)、自來水廠、屠(電)宰場、發電場、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場、廢棄物處理場、污水(水肥)處理貯存場。

C2

1.倉庫(倉儲場)、洗車場、汽車商場(出租汽車、計程車營業站)、書庫、貨物輸配所、電信機器室(電信機房)、電視(電影、廣播電台)之攝影場(攝影棚、播送室)、實驗室。

2.一般工場、工作場、工廠(使用動力未超過15匹馬力且電熱未超過60千瓦之作業廠房)。

D1

1.保齡球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室內兒童樂園、保健館、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三溫暖除外)、室內操練場、撞球場、室內體育場所、少年服務機構(供休閒、育樂之服務設施)、室內高爾夫球練習場、室內釣蝦(魚)場、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

2.資訊休閒服務場所(提供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路上資源或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使用之場所)。

D2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2.觀眾席面積未達200㎡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D3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4

國中、高中、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5

1.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

2.才藝班、課後托育中心。

E

1.寺(寺院)、廟(廟宇)、教堂、宗祠(家廟)、宗教設施。

2.殯儀館、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火化場。

F1

1設有10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1000㎡以上之診所。

3.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F2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啟智(聰、明)學校、盲啞學校、益智學校。

3.社區復健中心(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500㎡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300㎡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以下,其樓梯寬度未達1.2m或分間牆或室內裝修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F3

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育幼院、托嬰中心、發展遲緩早期療育中心。

F4

精神病院、傳染病院、勒戒所、監獄、看守所、感化院、觀護所、收容中心。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

G2

1.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辦公室、票券金融機構。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辦公室(廳)、員工文康室、旅遊及運輸業之辦公室、投資顧問業辦公室、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除攝影棚外之其他用途場所、少年服務機構綜合之服務場所。

3.K書中心、小說漫畫出租中心。

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G3

1.衛生所、捐血中心、醫事技術機構、理髮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理髮之場所)、按摩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美容院、洗衣店、公共廁所。

2.設置病床未達10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3.樓地板面積未達1000㎡之診所。

4.樓地板面積未達500㎡之下列場所: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便利商店。

5.樓地板面積未達300㎡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冷飲店、一般咖啡館(廳、店)(無服務生陪侍)、飲茶(茶藝館)(無服務生陪侍)。。

H1

1.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500㎡之招待所。

2.樓地板面積未達500㎡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3.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4.康復之家(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500㎡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300㎡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以下,其樓梯寬度未達1.2m或分間牆或室內裝修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H2

1.集合住宅、住宅(包括民宿)。

2.小型安養機構、小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小型社區復健中心、小型康復之家(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500㎡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以下且樓梯寬度1.2m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3.農舍(包括民宿)。

       I

1.化工原料行、礦油行、瓦斯行、石油煉製廠、爆竹煙火販賣場、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機構(場)、爆竹煙火販賣製造場。

2.加油(氣)站、儲存石油廠庫、天然氣加壓站、天然氣製造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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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補習班立案 公安檢查 建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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